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遵义市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民政局 遵义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遵义市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重点监测评估工作,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持续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市场运作、智慧监管等方式,在全市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照护服务体系,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探索家庭养老扶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进一步健全遵义市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服务。充分利用数字化、智慧化养老服务平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果,开展“互联网+”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运营,为老人高效匹配服务资源,凝聚政府、社会、企业合力,深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挥数字化智慧手段和社会化市场主体作用,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目标
1.实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标准化。2023年6月底前,在全市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5407床。
2.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化。2023年6月底前,在全市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展10815名人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为抓手,依托市、县两级智慧养老平台,以智能设施设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管理等应用为核心,整合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搭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网络,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化。
3.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控的方式,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型养老服务,逐步引导养老消费潜力释放,遴选国内领先的智慧健康养老优质企业进入遵义市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品牌化、品质化、专业化发展。
三、工作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以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支点,以信息化方式、智能化手段传递服务和需求信息,把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延伸至家庭,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巡访关爱等服务。
(一)确定服务对象
本试点项目中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主要是60周岁以上、持本市户籍或常住我市、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请且经相关评定符合条件的失能、半失能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服务对象应优先保障符合以上条件老年人中的高龄、孤寡、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对象应拥有其申请建设改造住房服务的所有权或长期居住权,且申请建设改造的住房一年内无拆迁规划。
失能等级的认定: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或世行项目相关标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失能等级进行评估认定。
(二)确定服务主体
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以上两类简称“服务机构”)。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备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能力或经验;
3.具备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相应设施设备安装和智能设备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接入的服务团队;
4.近二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 信访事件,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具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或经验;
3.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
4.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包括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康复师、社工等或经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服务团队;
5.应当与上门服务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为所有上门服务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明确服务流程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1)申请服务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属村(居)提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经所辖镇(办)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复审通过后并公示,由第三方机构对老人身体状况进行能力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结合两项评估结果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申请表应在审批通过后录入县(市、区)级系统平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每张家庭养老床位实行建档管理。各县(市、区)应建立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机制。
(2)改造实施。服务机构根据建床评估结果,通过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书面确定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清单、改造方案等。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内容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实施改造安装。
(3)登记信息。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建设改造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加强档案管理。建床评估资料、改造方案、验收情况等应在签约后上传至系统平台(相关信息见附件6)。
(4)服务监管及验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每张家庭养老床位建档管理,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管,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5)加强设施设备循环利用。对可移动设施设备应采用回收循环使用的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的老年人去世、入住养老机构或无使用相应设施设备需求的,各县(市、区)视情况将其使用的护理型床垫、防走失装置、紧急呼叫器、智能穿戴等可回收设施设备统一回收、消毒、维修、再利用,统筹用于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交由公办养老机构使用。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1)申请服务和认定程序:有相关服务需求且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属村(居)提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经所辖镇(办)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并公示。
(2)评估签约。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进行评估,制定专业照护方案,经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后,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频次、收费价格、服务终止条件、投诉处理等内容。
(3)提供服务。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内容组成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并按规定将设施设备数据、服务数据、服务记录等及时上传至县(市、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纳入平台监管(相关信息见附件6)。
(4)登记信息。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居家上门服务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加强档案管理。评估资料、服务协议、服务情况等应在签约后上传至系统平台。
(5)服务跟踪。服务机构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6)服务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居家上门服务建档管理,加强服务监测,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质量评价,包括上门服务次数、服务内容、服务满意度等,评价结果及时上传至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民政部门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居家上门服务实施线上智慧监管。
(四)明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主要分为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等内容,并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政府对符合条件服务对象家庭予以补助支持的基础项目,是改造和配置的必要内容。可选项目是依据服务对象家庭实际及自身意愿选配或供自费购买的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见《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清单》(附件3)《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指导清单》附件4)。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必要老年用品,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2.智能化改造。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无线紧急呼叫设备、睡眠监测设备、烟雾/燃气报警器、自动感应灯具、门磁感应等智能化设备,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智能化设备信息及服务数据应保证能有效链接至县(市、区)相关智慧养老信息平台。
(五)明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根据签约老年人评估情况,经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后,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及委托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基本服务,具体内容和要求见《居家养老上门基本服务指导清单》(附件5)。在满足基本服务的同时,鼓励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围绕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基本服务指导清单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等以服务机构与签约老年人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1.服务要求
(1)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满足但不限于《居家养老上门基本服务指导清单》(附件5)服务相关要求。
(2)每次服务应根据市级智慧养老信息系统的功能做好服务接单、服务过程照片上传、服务结单、服务评价等记录。
(3)老年人每月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4)服务派单、接单、结单及回访应严格按照市级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服务商端功能进行操作,居家上门服务的工单、服务满意度回访资料等应在市级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上可查询、可追溯。
(5)设立服务电话热线并对老人公示,建立咨询和投诉处理反馈机制。
(6)对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应在以上服务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24小时线上响应智能设备监测异常时的服务。
2.服务时间及频次
(1)服务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
(2)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及委托代办等范围内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同一对象每月服务不少于4次。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各县(市、区)审定的服务对象人数统筹安排和使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资金;负责考核全市项目实施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建设和服务规范、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管。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据本方案负责确认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服务对象的上门评估;指导各县(市、区)街道(镇)配合实施项目工作;依申请审定申请对象身份确定补贴资格;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上门服务建档管理,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街道(镇)、社区负责服务对象的筛查以及申请人的摸底、申报、初核、公示;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上门服务的协调、监督、建档等相关工作;协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对完成建设改造家庭进行逐户实地验收;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提供必要协助;对服务对象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四)服务主体负责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上门服务的实施;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入户评估、设计,制定改造方案;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制定居家上门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档案,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范安全施工;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建立和保留有关档案资料,及时上传数据、资料至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定期开展或自觉接受服务质量评价,以及对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的满意度调查。
五、实施办法及补贴标准
项目总投资5948万元,其中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金4217.5万元,居家上门服务资金1730.5万元。项目招标、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费用由市民政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解决。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平均为7800元/张(失能8200、半失能7400),建设5407张,共计4217.5万元。
特殊情况:同一住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与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资助。
市民政局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规范组织验收。服务机构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工后,向市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民政局按照程序选择第三方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进行项目验收,同时做好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以备民政部项目验收。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辖区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的扶持政策。鼓励其他有居家养老适老化改造照护需求的老年人自行购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实际需求,服务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每人累计服务30次以上,累计服务总人数为10815人,每人补助1600元,共计1730.5万元。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内容、结算方式等,以最终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为准。政府购买服务不得折算现金或转让。鼓励其他有居家照护需求的老年人自行购买服务。
(三)项目招标采购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由市本级统一实施招标。
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分区域实施招标。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由市本级统一实施招标,其余由各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实施招标。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9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初步制定我市项目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配合安排部署辖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积极组织街道(镇)、社区开展前期摸底工作。
(二)启动实施(2022年10月-2023年6月)
市民政局按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于2022年11月底前确定服务对象名单。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2022年11月底前全部启动;服务项目2022年11月底前全部启动。
(三)项目验收(2023年6月)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工作,服务项目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考核评价(2023年6月)
各县(市、区)要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按程序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各县(市、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家庭养老床位实际使用情况、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情况、规范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形成工作考核结果。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23年6月底前总结项目经验并形成项目情况报告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统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合作,指导、推动项目工作任务落地。民政牵头,财政等责任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定期分析项目推进情况和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工作取得实效。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项目内容,积极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老人及家属广泛参与。
(二)强化资金管理。联合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用好、用实项目资金,通过项目建设不断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县(市、区)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将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比例用于养老服务。统筹安排好中央、省、市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同时专门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用在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级成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理论指导,对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工作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提升行动工作开展。项目完成后,专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补助资金开展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和项目终期绩效评价。
(四)强化责任追究。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其采取失信惩戒、降低、停发、收回建设补贴资金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措施,并取消其签约服务商资格。
附件1: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2: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分配表.docx
附件6: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采集信息.docx
政策解读链接:http://mzj.zunyi.gov.cn/zwgk/fdzdgknr/zcjd/202211/t20221122_77166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