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7 09:56 字体:[]

省民政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黔民发〔2023〕3号

各市、自治州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二)规范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认真落实因病因残因教特殊刚性支出扣减,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客观公正确定家庭收入。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工作。

(三)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低保渐退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和帮扶救助工作。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依规落实急难社会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将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名单提供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动态核查掌握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安置区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移民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重点核查掌握搬迁移民中原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经济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安置区困难搬迁移民纳入城市低保。本人不愿意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要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尊重群众意愿,收集好搬迁移民主动放弃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承诺,确保安置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得到群众认可。

(二)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络,充分依托村(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网格员、学校教师、医院医生、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基层工作力量,主动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和急难情形,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村(社区)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和急难情形“即发现即报告”,乡镇(街道)对县执行每月一报告,有急难情形随时报告。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全面运用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持续对新增的防返贫监测对象、重病人员、高费用患者、重灾家庭、重残人员、失业人员等易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加强线上预警与线下核处高效衔接,县级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警信息的核查处置,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标注具体情形。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压减办理期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规范公示、公布制度。严格落实两榜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把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两微一站”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社会救助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贵州省民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政策解读链接:http://mzj.zunyi.gov.cn/zwgk/fdzdgknr/zcjd/202306/t20230607_800975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