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省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定期就对应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印发的《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黔民厅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三、各级民政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贵州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