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加深公众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了解、支持和认同,现将修订后《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于2017年5月23日公布实施,将于2022年5月23日失效,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进一步维护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行文件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总体框架沿用原文件框架,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和《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2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作了适应性调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八章35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制定要求和定义范围,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为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共5条,明确特困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具体认定条件,明确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收入及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明确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明确特困人员的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第三章为特困救助办理程序,共5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程序,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初审程序,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审程序,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程序,明确特困人员的后续救助范围。
第四章为特困救助供养内容、方式与标准,共3条,明确特困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是提供照料服务,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四是提供住房救助,五是提供教育救助,六是办理丧葬事宜,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第五章为资金保障与制度衔接,共4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资金保障、发放使用和调整原则,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相关制度衔接。
第六章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共7条,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要求,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中服务对象与照料护理需求间的比例,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中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管理要求,明确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明确废止原《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原文件共八章43条。本次修订后,在结构上,将其明确为八章35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的调整。近年来,从中央至省、市层面均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因此将原文件中所引用的上位法按照上级新的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二)机构名称的调整。因机构改革,将原文中的部分机构名称进行调整,修改为现在正在使用的机构名称。
(三)删除阶段性工作任务。将原文中“十三五”时期的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阶段性工作任务要求全部删除。
(四)对象认定内容调整。一是进一步拓展“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将原文中“二级残疾人”的认定基础,修订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明确将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文中表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是进一步放宽“无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适度拓展放宽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范围。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未成年人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新增内容。原文中未对相关政策间的衔接进行明确,为确保新修订后《实施办法》更具兼容性,故增加制度衔接章节,增加内容如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等制度和政策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简化优化认定程序。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原文链接:http://mzj.zunyi.gov.cn/zwgk/fdzdgknr/zcfg/202204/t20220429_73678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