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6-07 10:00 字体:[]


近日,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哪些方面体现了扩大保障范围、哪些方面体现了增强保障实效进行解读。

解读一:我省出台《通知》的背景?

2022年以来,疫情反复冲击、经济运行下行等超预期因素为困难群众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2022年底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4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兜底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通知》,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省民政厅对文稿进行了反复斟酌和修改完善,并完成了合法性审查,最终按程序会签印发了《通知》。

解读二:我省《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扩大保障范围?

一是《通知》明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二是《通知》明确: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

三是《通知》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依规落实急难社会救助。

四是《通知》明确: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解读三:我省《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增强保障实效?

一是《通知》要求健全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动态核查掌握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安置区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移民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重点核查掌握搬迁移民中原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经济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安置区困难搬迁移民纳入城市低保。

二是《通知》要求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络,主动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和急难情形。村(社区)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和急难情形“即发现即报告”,乡镇(街道)对县执行每月一报告,有急难情形随时报告。

三是《通知》要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全面运用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持续对新增的防返贫监测对象、重病人员、高费用患者、重灾家庭、重残人员、失业人员等易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加强线上预警与线下核处高效衔接,县级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警信息的核查处置,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标注具体情形。

四是《通知》要求压减办理期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五是《通知》要求规范公示、公布制度。严格落实两榜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六是《通知》要求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原文链接:http://mzj.zunyi.gov.cn/zwgk/fdzdgknr/zcfg/202306/t20230607_80096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