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四)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建议,负责全市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市范围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组织实施关于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全市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任务。